|
 |
 |
| |
在原有固定举报投诉电话“12365”的基础之上,我们又新增设了在线投诉、举报的功能。当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直接网上投诉;当您发现制假售假行为时,可直接举报。您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产品质量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咨询,质监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对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
|
 |
 |
 |
举报投诉中心 |
| |
| 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
|
|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规定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力度,鼓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举报辽宁省境内发生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但不适用本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人员。
(二)奖励条件
对举报情况属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处以罚款的可确定为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举报制造、经销、藏匿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2、及时、准确举报制造、经销、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人对案件查处作出贡献的;
3、及时、准确举报生产、经销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计量、标准方面问题并经查实的;
4、对查处大案要案提供重要线索,对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奖励标准
对投诉举报人员的奖励,按所投诉举报案件的实际罚款额确定。
1、罚款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按罚款额的8%奖励;
2、罚款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按罚款额的6%奖励;
3、罚款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部分按罚款额的3%奖励。
4、最高奖励标准为5万元。
(四)奖励办法
对于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一次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奖金不得直接从所处罚款额中提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核实后只能从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案费用补助中列支。
(五)本规定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 |
|
|
|
|